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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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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缴纳。但区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其他补助),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年度一次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扣除义务人员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情况,向员工支付的一次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每年获得一次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按工资收入计算纳税,按以下计税方法,扣除义务人支付时代扣除:(一)首先将员工每月获得的一次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其商业数量确定适用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员工当月的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应当将全年的一次奖金减去员工当月的工资收入和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馀额,通过上述方法决定全年一次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计扣除额。(二)将员工个人当月内获得的年度一次奖金按本条第(一)项决定的适用税率和速度计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员工当月工资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获得年度一次奖金×适用税率-速度计算扣除数2、员工当月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员工当月获得年度一次奖金-员工当月工资收入和费用扣除数的差额)×适用税额-速度计算税除数的,每年纳税额为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五、员工获得除全年一次奖金外的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工作奖等,均与当月工资、工资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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