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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必须签订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担保债权的种类和金...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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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设立的,但未经登记不得与第三人对抗。因此,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登记,抵押人将转移或处分抵押财产。对于善意取得物品的人,抵押权人无权行使追及权,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及时履行债务;相反,如果已经登记,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优先受偿抵押物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第三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房地产抵押原则上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房地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抛开抵押物未登记的影响,抵押合同最终是否有效,应回归合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经批准等程序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对方可以违反义务的责任。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合同依法成立以来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经批准等程序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对方可以违反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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