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目前还没有虚假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处三年以下...
目前还没有虚假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处三年以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这一条包含了两段规则: 1、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时起计算时效,这点应该很好理解。很多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就像民法规定2年的诉讼时效就是从“知道”时起算。这是为了保障未被告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相对人的诉权的行使,就不多解释了。 2、关于不动产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起20年,一般的从作出起5年,为最长诉讼时效,类似民法中从法律行为成立起20年的最长时效。给权利界定一个最长期限,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就不保护了,一是促使相对人赶快行使权利,二是一旦拖延时间过长,事实不易认定了,或者认定与否意义已经不大了。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是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但是如果你知道内容的时候已经超过最长时效了,那么也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知道的太晚,比如关于一个不动产的行政行为,第19年11月才知道它的内容,那么诉讼时效也就只有最后1个月了。另外,本条和第41条也有一定的关联。诉权和起诉期限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胜诉权不一样,所以规则也不同,不要记混了。前者的起算也是从“知道”时算,这是共同的规则。但它带来的最长时效只有2年,而且是从实体权利的形成即得知行政行为内容时起算。可见程序权利是依附于实体权利的。而前面那一段涉及到的最长时效从作出行政行为时起算,可以看作是实体权利依附于基础事实的发生。以上不是非常正规的表述,而是比较通俗的分析,希望对你的理解有用。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1、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例如“判一缓二”,简单的说,就是在判决后的二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一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这二年的考验期内再犯罪,就会和新罪一块合并处罚。2、《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90人已浏览
337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