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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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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但是,贷款用途没有变更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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