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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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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借款时间到期后,未偿还的,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人应当依法返还贷款。还款人不能返还贷款的,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贷款合同中有两种担保责任: 1、一般担保责任: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确定贷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主要根据主债务合同确定担保方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未注明担保方式,按连带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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