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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是在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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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一方违约的,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违约事项达成补充协议,也可以直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一、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二、贷款人如何追讨欠款: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担保责任分为两种: 1、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确定借款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主要根据主债务合同来确定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未注明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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