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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承担房地产公司的业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后,发布招标公告或通知,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提交投标申请。开标后,业主...
物业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擅自出售给业主,该合同无效。 商品房项目的手续从规划、到建委、再到房管局,环环相扣,物业用房是不可能登记到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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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因此,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是业主共有的财产,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处分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擅自转让物业用房,明显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内容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在物业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现。如果仅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主体之间并没有权利和义务,就不能发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因此,物业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要认清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实质,前提就是给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几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的定位,以下先看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通常说来,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涉及到的主体有两方,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二者签定物业管理合同,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开发商并不加入物业管理关系,但是在我国目前所建成的一些新型的住宅小区和高档写字楼中,通常是由开发商出面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事务,与此相联的是,《物业管理公约》由开发商出面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费也由开发商出面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开发商实际上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一方的若干权利,但问题是开发商并不等于业主,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所商定的物业管理费用最终仍要由业主来交纳,开发商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实际上要由业主来遵守,开发商将房屋全部转让以后,实际上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已与其无关,而众多业主却对于这些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无法参与,时候造成的后果却要由业主或住用人来承担,这显然既不合理,又不公平,造成这中状况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在初期管理期间,大部分房屋尚未售出,开发商是最大的业主,由此,开发商便担当起业主的角色。 2、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入住数达不到各地地方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人数,一时尚未建立,于是,开发商未与入住的业主商议,便越俎代庖,行使了不该由其行使的职能。 3、有些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下属的二级或三级单位,开发商建房,然后交由其下属单位管理,开发上似乎就天经地义地担当起业主的职责。很显然,这种由房地产公司直接行使业主权利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1、权利主体不清,容易造成纠纷隐患。对于业主的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按物权制度相关原理,可以肯定的是业主基于自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自然延伸出其对物业的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而开发商卖出房后明显对该物业的管理事项不享有任何权利。既然如此,开发商自然就不能代替业主处分其对该物业所享有的物业管理的权利。
开发商自持物业,办理房产证的流程与正常办理流程相同,具体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2、提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3、工作人员审验材料; 4、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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