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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如何申请公租房如何提出公租房申请

2021-10-01
1、保障性住宅包括公租、廉租、经济适用住宅和限价商社,种类繁多,普通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情况向当地住宅保障部门申请。2、有稳定的工作:与使用者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主要城市连续支付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人在主要城市连续支付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在主要城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者和个人工商店4、收入也有一定的限制:单身者的月收入不超过2000元,2人家庭的月收入不超过3000元,2人家庭的月收入不超过150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向社会公布。5、没有房地产。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要城市没有私有所有权的住宅(私有所有权的住宅包括签订合同未取得生育票的住宅),营住宅和廉租住宅,申请日前3年内主要城市未转让住宅。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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