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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住宅包括公租、廉租、经济适用住宅和限价商社,种类繁多,普通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生活环境和家庭情况向当地住宅保障部门申请。2、有稳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家庭、单身人士和多人共同申请。(一)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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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相关步骤:1。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点,并出具验收凭证。2、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机构应当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提交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3、审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的宣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5、等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络或者申请点查询。等待时间,如果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和家庭数量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查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1.申请非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 有工作单位的个人,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申请单位必须对其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统一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居委会必须对其所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3.登记。对审批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 4.轮候。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按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请顺序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以及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文本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制订,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
(一)申请人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事务所或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资料进行审查。(二)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首次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制作入籍调查记录,审查申请人的居住状况、家庭人口、收入状况和实际困难程度。(3)初审结束后,公示调查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结果。(四)区保障部门进行复审、核实,再次确认申请人信息。(五)验证结束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结果,批准通过后,市保障部门公布结果,申请人进入公租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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