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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依据《城市》及《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五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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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和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价业务的,从事房地产评价师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需要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向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月20日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规定于2016年4月1日修订),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同时应当拥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需要通过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根据上述办法,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至少应当同时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证书和足够数量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开设房地产中介所需的条件是,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和章程、事务所证明的规定数量的财产和注册资金证明书,具有与业务相应的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规定数量的专家资格证明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住宅管理部门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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