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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1。确认执法机关对你做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
申请行政复议的步骤如下: 1、确认执法机关已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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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三)经申请人同意的;(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行政复议人员担任主审,具体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审查,并且对所认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合议人员应当根据复议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提出合议意见,并且对提出的合议意见的正确性负责。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对海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追回不能没收的货物、货物和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或执业、注销登记、取消报关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海关作出的收缴相关货物、货物、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种设备决定不服的;(三)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海关作出的扣留相关货物、货物、运输工具、账簿、文件或者其他财产、封存相关进出口货物、账簿、文件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五)对海关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对海关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七)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完税价格、商品分类、原产地、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免税、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纳税地点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商品分类、适用税率或汇率、减税或者免税、补税、退税、退税、退税、退税、征收滞纳税、征收、征收滞纳金、确定征收方式、确定税款地点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九)对海关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检查货物、货物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不服的;(十)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不予放行、责令改正、责令拆除、出售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十一)对海关检查决定或者其他检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十二)对海关作出的企业分类决定和按照分类决定管理的措施不服的;(十三)认为海关未依法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对海关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服的;(十四)认为海关未依法办理报关、放行等海关手续的;(十五)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或者其他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六)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十七)认为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十八)认为海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前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方式书面申请,可以当面提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四、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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