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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受贿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
从客观的行为方式和主观的心理因素看,受贿与接受馈赠完全不同。区分受贿和接受馈赠应注意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送与人是否有请托事项,可以是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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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尤其要区分单位行贿和正常馈赠行为。贿赂单位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贿赂单位罪。钱权交易;向亲戚、朋友、同学单位赠送礼物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示礼貌。公司贿赂一般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金额比较大;而且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 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1.双方关系。馈赠一般发生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友、同事之间,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关系。在区分受贿行为与正当馈赠的时候,应当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深厚的友情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友情关系,则馈赠是虚假的,赠送者必定希望受赠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利益,受赠者回报的方式,常常是动用公权,为赠送者谋取利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其他案件因素分析,受赠者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友情关系,则应当认定为馈赠。 2.馈赠价值。馈赠的礼品由于是公开的,无条件的,因而价值一般不会太大,类似于食品或数额较小的日常生活用品等。超出常规的巨额馈赠,难免有贿赂之嫌。 3.馈赠方式。馈赠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公开馈赠,一般没有掩饰的必要,因而是正当馈赠的可能性较大;而秘密馈赠,私下里暗中进行,行贿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馈赠方式并不能单独确定是受贿行为还是接受馈赠,只有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判断。 4.馈赠目的。礼尚往来,有来有往,不具有互为利用的动机和目的。贿赂则是行为人基于一事一利的利害勾结,双方是互为利用的关系,有些甚至是素不相识或素无来往之人。馈赠者希望通过“馈赠”使双方能够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赠者在接受贿赂时,往往知道馈赠者的目的和动机,并许诺或默许将为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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