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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
一般而言,尤其要区分单位行贿和正常馈赠行为。贿赂单位的目的是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贿赂单位罪。钱权交易;向亲戚、朋友、同学单位赠送礼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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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关系。馈赠一般发生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友、同事之间,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关系。在区分受贿行为与正当馈赠的时候,应当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深厚的友情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友情关系,则馈赠是虚假的,赠送者必定希望受赠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利益,受赠者回报的方式,常常是动用公权,为赠送者谋取利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其他案件因素分析,受赠者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友情关系,则应当认定为馈赠。 2.馈赠价值。馈赠的礼品由于是公开的,无条件的,因而价值一般不会太大,类似于食品或数额较小的日常生活用品等。超出常规的巨额馈赠,难免有贿赂之嫌。 3.馈赠方式。馈赠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公开馈赠,一般没有掩饰的必要,因而是正当馈赠的可能性较大;而秘密馈赠,私下里暗中进行,行贿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馈赠方式并不能单独确定是受贿行为还是接受馈赠,只有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判断。 4.馈赠目的。礼尚往来,有来有往,不具有互为利用的动机和目的。贿赂则是行为人基于一事一利的利害勾结,双方是互为利用的关系,有些甚至是素不相识或素无来往之人。馈赠者希望通过“馈赠”使双方能够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赠者在接受贿赂时,往往知道馈赠者的目的和动机,并许诺或默许将为其谋取利益。
(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 (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同时也可以是个人,如果行贿的主体只是单位的,那么处罚的主体就应当包括单位和相关的负责人员等,但是如果是行贿的只是自然人个体的,就应当由实施行贿行为的人员承担一定的人身罚,财产罚一般是不存在的。
单位负责人既可能代表单位行贿,也可能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界定要点:(1)目的不同。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2)利益归属不同。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3)实施的主体不同。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而自然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4)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不同。单位行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行贿则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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