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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就会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则按当事人约定的无效情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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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义解释原则:根据合同条款通常的文本含义,结合上下文进行解释,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最重要的方法。文本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而义。如果相关术语本身只有一个意思,或者联系上下文只能有一定的意思,或者根据商业习惯通常只指一定的意思,那么就必须按照它们的初衷去理解。2、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无法应用文义解释的情况下,通过其他背景材料的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从而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在解释时,必须尊重当时双方的真实意图。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条款不当、语义混乱、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不同的情况。3、对被保险人有益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确实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对被保险人做出有益的解释。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无论如何改变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相互矛盾,后加批注.条款应优于原条款。手写批注优于打印批注,加贴批注优于征文批注。5、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遗漏或不完整的情况下,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公平的补充解释,使合同继续履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2]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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