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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
从以上概念界定可以看出,保管合同不属于单务合同,而属于双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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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2]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保管合同的客体是指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的保管行为。保管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管标的本身,而是保管人基于保管合同的保管行为。如果是有偿的保管合同,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报关费用。
著名合同是指根据其类型在法律或经济生活习惯上确定某一名称的合同,也称为典型合同。《民法典》第二十一章分别规定了保管合同的有关内容。因此,保管合同属于著名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并返还保管合同。寄存人从事购物、餐饮、住宿等活动,并将货物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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