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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
(一)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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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时,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即父母不能协议处分依法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否则应承担返还或者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应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并且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三)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四)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造成未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在离婚后发生了变化,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发生重大情事变更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包括增加、减少或者免除。 (六)离婚时,父母一方确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用其财物折抵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答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父母对儿女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要注意教育的方法,打骂是不可取的。如果父母经常性打儿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即已构成虐待罪;但法律规定此罪告诉的才处理。劝告为人父母或为人子女的,要注意家庭和睦,端正教育方法,尽量避免矛盾激化。(以上属本栏目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说明离婚只能消灭婚姻关系的夫妻身份,但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因为婚姻关系可以依法定程序而成立,那么也可以依法定程序而解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当然不能人为地解除。因此,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后,作父母仍然必须继续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法宝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在此情形下,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关于子女的扶养归属方面:(1)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2)哺乳期过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由离婚时的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的确定,首先应当考虑子女归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其次,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保护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第四,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要求。(3)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抚养教育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目的在于确保子女的生活和受教育不因父母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甚至损害。2.在财产问题的处理方面(1)父母双方离婚时,依法只能对其夫妻共有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所占份额进行分割,不能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损害子女合法的财产权利。(2)在分割财产时,应坚持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3)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共同承租的房屋或者已购买共同使用权的房屋,应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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