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可以撤销,但必要符合一定的条件。1-的判决不可以变更2-的协议不可以变更,只可以共同签署补充协议,因为已经离婚,双方已经是独立的自然人了,又...
1、不可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不能反悔。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赠与后,由于各种原因,赠与人如果反悔了,不愿意再将房屋送给受赠人,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需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赠与人反悔的时候,房子还没有过户给对方,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在赠与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这时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所谓的实际转移前,就是指房屋还没办理相关过户,即是说还没去房管局变更登记。只要赠与财产实际转移前,赠与人都可反悔。但也有一例外,即是经公证或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第二种情况是房子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就只有当受赠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1、看具体情况定。一般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谓的“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指的是动产没有交付受赠与人,不动产没有转移登记于受赠与人名下。 2、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撤销。 3、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李某在离婚时承诺赠送一半的房产,事后反悔了,但被法院判必须履行承诺。前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该起案件。李某与妻子小王离婚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后,李某自愿将属于自己的50%房产权,赠送儿子(跟妻子生活)拥有,并协助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两人离婚后,李某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将产权变更登记至儿子名下。随后,妻子小王诉至厦门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履行《离婚协议书》,将讼争房屋50%产权变更至儿子名下。李某答辩称,他与小王各占讼争房产50%的产权。在离婚协议中,他陈述欲将讼争房产50%权属赠与儿子,是其单方意思表示,事后未就赠与事项达成书面协议,现不再赠与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小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协议。李某将讼争房屋50%产权“交由儿子所有”的约定,是双方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密切相关,并非单纯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李某应当依约将讼争房产50%产权过户登记至儿子名下。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将其名下的讼争房屋50%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