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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 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依法通知承租人,不能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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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获得一定拆迁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以拆迁安置房或以拆迁补偿款予以补偿。如拆迁人选择以拆迁安置房补偿的,被拆迁人应继续履行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如选择以拆迁补偿款补偿的,拆迁人应向承租人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应在房东与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介入谈判过程并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
出租人未提前通知承租人出售房屋,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承租权无法买卖,只有使用的权利。 关于承租人的变更,需要经过产权单位的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变更的,法院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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