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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举报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为查处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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