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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描述可以作为强奸案件的证据,但必须就犯罪事实进行查证属实后方可以作为案件的依据。办理刑事案件,只有...
双方自愿的就不涉嫌强奸罪,法院也不会只根据对方的陈述而认定强奸罪。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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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被人强奸?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19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对于涉及罪名不重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或者宣告无罪,对于涉及罪名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依法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乔方律师将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技巧进行总结,先后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报》、《法制日报》等国家级法律专业权威报刊、报纸上发表文章三十余篇。与当地司法机关建立了良好的良性工作互动关系。乔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乔方律师的永久的座右铭,如果您遇到困难,乔方律师将为您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并给您一个希望的结果。律师业余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琴棋书画诗酒花。春风知几许,浮云望卷舒。两片薄云翻成雨,一杆铁笔矗为梁。律师办案理念诚信、专业、高效、严谨、负责。我的办案作风:握手友爱,交心善良;山高水深,苦口良方;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崇法弘义,明理伸张。以诚待人、以智帮人、以法护人、以理服人、以爱容人。1995年执业至今,春意知几许,禅云自卷舒。从业18年来,柴米油盐酱醋茶,琴棋书画诗酒花。诉讼风云千变万化;论辩技巧层出不穷。乔方律师1993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1995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山重水复,柳暗花明,对重大案件有突破性进展。本律师在为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件中,二审辩护成功改判无期徒刑;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辩护获判缓刑;任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深圳辩护获判缓刑;颜某某、秦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申请取保候审获得批准放人;胡某某、刘某某贪污、受贿罪,一审辩护,获判缓刑;吴某某、张某某贪污受贿案件,二审辩护,无罪释放;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辩护、无罪释放。曾经在京山解救超期关押的李某某,无罪释放。乔律师2006年武汉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在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乔方律师团队精通刑事辩护,房地产,金融保险,商业贸易,婚姻家庭,改制重组,企业公司,债权物权,人身损害,劳动纠纷,行政赔偿,合同及知识产权等业务。与北京、上海、深圳、武汉、重庆、襄阳律师事务所有亲密合作关系。本律师在代理河南韩春化工有限公司与工商局行政诉讼案件中,当庭撤销行政处罚;在代理赭某某诉国税局行政处罚案件中,国税局当庭败诉,被迫取消处罚。在代理陈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成功获得赔偿60余万元;在代理赵某某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成功获得赔偿89万元;在余某某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中,获判56万元。在代理刘某某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中,成功办理涉案10亿元资产案件。在代理董某某3次不准离婚案件中,成功调解离婚,获得子女监护权和300余万元财产。曾经为债权人追讨10余年的债务,成功追回债款3000余万元。在处理建设工程房产合同纠纷中,避免经济损失7,8亿元。曾经接受回湾村、张湾村、窑岗村的房地产拆迁代理,获得补偿款计6个多亿元。本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握手友爱,交心善良;山高水深,苦口良方;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崇法弘义,明理伸张。有乔方律师回复短信的或者有乔方律师名片的,将由乔方律师亲自办理案件,并且律师费可以优惠一半!
当事人的描述不准确,如果其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应该进行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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