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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电子产品如果有质量问题的存在,就算已经拆封也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进行退货。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除非该电子产品属于定...
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网络、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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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封了的网购商品能7日无理由退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协会进一步称,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证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您介绍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网络、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讯、邮寄等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商品折旧费和其他费用。以前款规定方式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货。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无损。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使用格式条款设定押金不予退还,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自行说明商品完好,增加限制退货条件,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九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经拆封、检查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网站往往把商品完好作为退货的前提,完好的标准是商品没有打开或使用,防伪标志没有打开或撕裂。由于大多数商品很难通过网站介绍或产品包装外观来判断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消费者通常会打开包装来检验商品,但打开包装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状态,撕下标签也不应视为商品不完好。所以网站应该接受张某的要求,为他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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