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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
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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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参保单位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局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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