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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出租人的义务有: 1、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3、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出租房屋; 2、收取租金;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要求其赔偿。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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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的权利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二、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是: 1、收取租金的权利; 2、承租人违约时,解除合同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是: 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用途的义务;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 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 五、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 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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