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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部有关规章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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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根据医疗期期满与否,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患病仍然处在医疗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员工的特殊保护。当然,此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绝对,如果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是劳动者患病而医疗期已满,则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对用人单位解除病休员工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规定了两项条件:第一,劳动者医疗期已满。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医疗期内,即便其不能从事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如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恢复工作;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而需先另行安排工作,此时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 在具体操作上,上海市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标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显然无法从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当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将劳动者不能上班直接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几种: (1)合同期满 (2)约定终止条件成立 (3)合同目的实现 (4)当事人死亡 (5)劳动者退休 (6)用人单位消灭 (7)合同解除。我国法律规定患病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满,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限制劳动者的权利,患病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是予以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职工患重病或绝症,用人单位还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病假工资,不得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不同而不同,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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