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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诉讼期间中断情形包括: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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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中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1、向对方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投诉,向对方发出律师函。举例来说,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诉是正当理由。员工对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关于临时工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的请示》的批复)。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果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三、对方同意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诺在某个时间履行义务,就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比如录音取证。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比如投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五、撤诉案件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销诉讼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销诉讼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从撤销诉讼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诉讼的批复》)。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发出书面通知的期间。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计算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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