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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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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夫妻双方对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故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不能。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户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分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根据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虽不能继承,但是,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造房屋的继承将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能否继承参照以下内容:农村宅基地不得单独流转交易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因此限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流转。从实践看,现行立法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继承而被继承。因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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