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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无牌无证的非机动车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或者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特定通行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二)在驾驶过程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四)驾驶本人登记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五)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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