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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综合验收的新建房屋不能出租。 有的开发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将未经过综合验收部门验收的房屋出租给承租者,这样做一是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二是对承租方的安全造成威胁。 (二)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不能出租。 产权证是房屋的权属证件,没有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房屋的权属关系,从而就没有租赁的法律基础。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个要件。 (三)没有房屋租赁证件的房屋不能出租。 虽然产权证是建立租赁关系的第一个要件,但它不是惟一的要件。要使租赁关系合理合法,出租人要持房产所有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件,只有获得了租赁证,出租行为才合法,出租手续才完备。 未交物业费并不构成不能出租的要件,个人认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不得出租的财产包括:未经综合验收的新房;未依法取得产权证书的财产;无房屋租赁证书的财产;未经原出租人、共有人、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财产;非法建筑的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财产;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有关规定的财产。
关于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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