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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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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财产保全期限。第一类是冻结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第二类是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一年。第三类查封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两年。为了明确规定保全到期债权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保全到期债权应纳入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由于财产保全裁定自被人民法院作出以来具有法律效益,因此裁定应明确财产保全期限。
担保人到期债权能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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