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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
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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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因分立、合并或者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申请解散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二)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三)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四)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合理;(二)风险管理体系稳健;(三)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四)管理信息系统有效;(五)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从有关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文件不全、需要补交资料的,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的补交资料送达中国保监会之日起重新计算。本细则有关批准、报告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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