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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 缔约...
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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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另一方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比如签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跟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假意签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等情形,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违约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定其他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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