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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并且提出了相对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
只能在企业结束经营,资产清算发生支不抵债的情况时考虑采用这种认定。经营期间做出这种认定是很不负责任的,而且会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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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 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债权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债权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4、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交付凭证,一般是现金支付,出借人要证明交付了借款,需要搜集证据证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证明: 1、出借方能够提供双方相关合同、协议作为其交付现金的基本证明,并对交付细节,诸如时间、地点、清点现金过程、现金运输方式等,作出逻辑自洽的描述时,便初步完成了其举证责任。此时,如果借款人反驳对方主张,则需要另外举证证明。 2、除借据、收据外,存在其他证据证明现金支付的可能: (1)合同对交付方式有约定 (2)出借人的出借能力。法院会根据现金支付金额的大小,具体询问当事人其现金来源,综合判断付款一方是否真实具备支付能力,进而对支付事实作以肯定 (3)当现金交付符合双方惯常交易习惯,也可以得到法院相应认可。 3、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审慎认定。
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借款人在合同期满不能归还借款,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合同订立前对借款人履行能力的审查主要从借款的资产和信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如果是银行、小额借款公司等贷款机构作为贷款人,则会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评估系统,按项打分,只能那些符合评估分数的借款人才能和这些机构签订合同。借贷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则履行向借款人的出借义务,所有的履约风险就转移到贷款人。《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对于债权的保全措施设置相对完善的规定,所以需要贷款人灵活运用这些规定来防范借款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风险。借贷合同履行中,借款人主观原因造成履行风险包括: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借款人的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如果对承租人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2、借款人逃避返还借款债务,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如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部分或全部以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于第三者。 3、抽逃资金、变卖、转移或隐匿资产,甚至采取假破产、担保、擅自处分抵押物等手段。如因借款人主观恶意给借贷合同履行带来风险,贷款人就有必要及时寻求法律手段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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