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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凭借据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主张原告没有实际交付出借款项的,借款事实是否可以认定

2022-08-22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发生借贷事实。并且提出了相对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除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外,还应当综合审查其他事实和因素,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总的来看,法官应当在审查借款合同、借据和借款交付凭证等直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原因、证据形式、证据提供者情况及与案件的关系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并对比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标准,形成内心确信,作出最终认定。具体来说,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等事实和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于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认定。比方说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会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查认定。对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大额借贷,在出借人无法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之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还会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交易习惯等,从而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此外,借贷金额与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借款来源和用途等也有不同程度的牵连,在具体个案中,也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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