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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各医疗(个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申请和初审: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卫生局收到所有申请材料后...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法定造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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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的,可以到卫生局重新审核。单位经理携带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通过审查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二)对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三)对社会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四)负责组织对社会医疗机构的评审;(五)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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