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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2022-01-26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参保缴费,以下达的应参保人数为目标任务。二、参保范围凡具有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其中,缴费补贴为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与原办法相同;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2、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或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3、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四、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5元/人/月。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个月内未申报丧葬补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五、时间安排 2016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六、具体要求 1、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深入组织宣传动员,务必要应保尽保。同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保费收缴、上解及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各县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参(续)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经办中心要做好业务培训和衔接工作,提供参保信息、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档案资料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农行要安排专人做好保费收缴和养老金代发工作,保证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存入居保基金专户;财政局要落实好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公安局要按规定及时提供参保人户籍、身份信息变动证明;残联要加强残疾等级认定,为残疾人参保出具相关证明;民政局要做好宗教人士、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资格认定,督促其按规定参保。 3、各乡镇(社区)经办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要严格遵守票据开具、保存等相关规定,严禁不开票据或乱开票据现象发生。 4、对工作不认真,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的乡镇(社区)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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