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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要合格; 3、房屋权属来源合格。权利人提供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房屋赠与、继承、转移、担保合同书或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证明真实有效合法; 4、经过公告、听证,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的目的主要是为农村房屋所有人提供依法对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保障。在产生纠纷时,在产权登记明确的情形下也有利于解决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2、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3、公示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需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并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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