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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就是转让,是将权利转给另一方,一般是有偿的。 2、受赠,是无需交换直接获取,是无偿的。专利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的专利权、取得专利...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专利受理与授权的不同点是: 主体不同:专利申请的主体是申请人,即某项技术的完成者或者拥有者;专利授权的主体是国家专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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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2.房屋赠与: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屋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②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而使房地产权届发生变更的; 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④以房产抵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专利受理指的是专利申请被受理,而专利授权则是专利申请已经审核通过并授予专利权。专利受理不等于专利被授权,专利被受理只是获得专利授权的第一步。一般来说,自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文件后,专利局对申请文件及发明内容做一个初步的判断,看有没有缺少什么必备文件啊,看看发明的内容有没有对应申请的专利类型啊之类的。如果一切符合要求,那么大概在递交申请后的一个月左右,专利局就会下发受理通知书,上面记录了对你来说很重要的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这时仅仅表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准备进入下一步审核。 一个月后没有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的,就要考虑是否申请被驳回了,可以去专利局的受理处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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