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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向保证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2024-11-19
一般情况下,担保人(非特定)不享有代位权,但针对连带保证人,这种权利是存在的。保证制度包括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两种类型。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届满后债务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请求连带保证人在其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在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便成为了债权人的债务人,因此,债权人具有代位权。对于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具体来说,除非主债务未经法庭或仲裁裁决,并且已经通过强制执行措施仍未清偿债务,否则,一般保证人可以向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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