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在企业终止经营活动后,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应将其视为已到期的情况来处理。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协议归还其未到期的欠款,并对破产企业的利益产生...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因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债务人债权到期后,不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人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有担保的,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在债务人的债权未能在有效行使期内得到清偿,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害,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向法定司法机构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相关权益。但是,对于明确属于债务人自身权益的情况,代位权是不被允许行使的。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且不得超过或超过其持有到期债权数额为准。至于行使代位权所需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全额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的权利,因其是“本来事态的重申”,对于债务人及第三人影响不大,故此法律对其行使方式加以限制。 2、同时,这种直接行使的方式便于操作、减少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从立法上来看,代位权同其它大多数民事权利一样,可以通过诉讼和径行两种方式行使。 3、采取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并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以裁判上之行使为必要,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人已浏览
29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