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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规定,若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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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XXXXX医院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一、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二、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 三、拿着这两个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可以补办一个“出生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可以补办,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应到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办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 (二)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三)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 (四)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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