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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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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二)伪造或虚报业绩;(三)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四)虚报拟用于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五)虚报财务状况;(六)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二)评标期间私下与投标人联系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四)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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