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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及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标无效;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评标;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
评标委员会向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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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二)评标期间私下与投标人联系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四)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评标;(二)需要回避的,主动提出回避;(三)受聘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四)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五)接受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六)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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