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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一)利用伪造的或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二)伪造或虚报业绩;(三)伪造主要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简历;(四)虚...
评标委员会向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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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各自所承担工作内容的相应能力和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在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申请。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成员不得变更。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二)评标期间私下与投标人联系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四)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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