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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流动到本地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纳入居住证管理范围。公安机关应当为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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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流动到本地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纳入管理范围。公安机关应当为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流动到本地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纳入管理范围。公安机关应当为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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