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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农村有纠纷的土地怎么确权,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1、承包的用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以实际用地面积为标准。 2、已被合法占用并拿到补偿...
1、村集体或村干部对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手续不完备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履行中又漠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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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中共中央、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法规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
一、农村土地产权虚位是限制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正常动作的基本保证。然而,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权能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承包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但集体所有的范围又包括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集体,产权主体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归行政负责人掌管,农民处于无权状态;二是土地的各种权益模糊,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及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债权属性,如承包权、使用权、出租与买卖权、继承权、抵押权、收益权和转作他用权等权益,以及如何在集体和农户之间具体划分等;三是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界定是以政策为主,土地权利的规定还没有被完全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承包土地的各项权能还不能完全受法律保护,权利边界模糊,弹性较大。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在为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收入的同时,还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职能。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转,阻碍了农业、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农业现代化进程也相对缓慢。三、农村土地市场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信息服务滞后。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使得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二是管理监督薄弱。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多为口头协议,根本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户与业主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多数是双方自行草拟,合同具体条款不具体,权利义务等事项设定不规范。部分草签了书面合同没有报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更没有到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监督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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