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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因征地引发的土地纠纷的回答,农民自身层面缺少自上而下的维权途径,在中国农民维权非营利组织发展进程十分缓慢,政府不能够听到农民维权呼声...
一、无书面合同引发纠纷类型一:按照《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现实中,很多承包土地流转的没有签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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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引发的纠纷。 ①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原地收回其承包地引发纠纷; ②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③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学、当兵提干、当工人当公务员、有固定工作,户口也迁出(离乡该离土但未离土),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随承包地存在引发纠纷; ④自动放弃承包地,进城经商务工办企业,但户口仍在原地(离土未离乡),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 ⑤外出打工将土地转包给他人引发的纠纷。 2、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一是转包转让型纠纷,二是代耕代种型纠纷。 3、侵犯承包经营权的纠纷,一般是第三人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的村集体签定承包合同,但作为该村集体成员的村民或村民小组不服,直接抢种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承包人承包的土地。 4、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在此主要是指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即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的金额发生的纠纷。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从承包方手中分包或承租土地承包权的第三人请求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 5、因违反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一是因发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如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或不履行合同,将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收回;或以建设公益事业项目为名,随意占用农民已经承包的土地;或未经农民同意,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随意提高承包费;或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等。二是因承包方违约引发的纠纷。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费和承包人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方式等。
对于宅基地的纠纷来讲,通常的问题都是所有权以及证明上的困难,所以总的来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原因: 1.第一个,也就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拿到宅基地的批准使用证明,这个过程是相对来讲比较困难的。 2.在宅基地的买卖过程当中,有很多很多的纠纷都来源于卖房的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是无效的,或者是干脆就没有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要进行宅基地的买卖的话,光靠合同是不够的,所以这个时候就出现了纠纷,到底这个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谁? 3.除了这种情况之外,还有一种比较大的情况,就是由于农村对于房屋的建造以及改造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所以实际上的尺寸和宅基地上标明的尺寸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在买卖或者是以后再拆迁补偿和其他公用的情况下,想要知道实际尺寸到底是应该按照哪个标准,此时买卖双方甚至个人与国家之间就会产生纠纷。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解决耕地零散分割、规模过小问题,提高土地经营效益;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连片开发,实行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有利于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有利于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晴雨给他派分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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