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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是: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
劳动合同被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计算方式为: 1、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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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计算方式为: 1、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2、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 3、如果劳动者提出终止,用人单位提高原劳动条件,劳动者仍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工资高于社平三倍的,则最多付给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向劳动之支付赔偿金; 2、补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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