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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正确适用威胁从犯的刑罚,首先要科学理解威胁从犯的犯罪情节。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上,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胁迫从犯只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包括被欺骗参加犯罪。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是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不完全自愿,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外界暴力强制,完全丧失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 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的量刑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在客观上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因此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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