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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正确适用威胁从犯的刑罚,首先要科学理解威胁从犯的犯罪情节。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上,虽然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与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胁迫从犯只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不包括被欺骗参加犯罪。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是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而是不完全自愿,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被外界暴力强制,完全丧失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是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主犯对自己从事的及所有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只须对自己从事犯罪的数额负责另外从犯从事不属于诈骗行为的其他犯罪主犯并不知晓的自己负责主犯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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