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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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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情况,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除此之外,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根据中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为了保障票据在市场上的顺利流转,票据法强调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和票据无因性的特征,但在保障票据流通性的同时,票据法还必须平衡注重保护善意的票据当事人的利益。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的,失票人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以下事项: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欠缺上述记载事项的,银行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在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前和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票据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挂失止付是票据权利人在遗失票据后保护自己票据权利的一种方法。具体挂失方法应当由失票人提起,这样遗失的票据就不能得到兑付。但是,挂失止付只是临时的救济方法,如果要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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