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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持有...
你可能上当了,当然也可能是因其他事耽搁了。如果是上当了,你可以通过了解她的一些信息,找她调解或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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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人证券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公司为赚取佣金、利息,挪用本机构资金、证券为客户非法融资融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取缔该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作为擅自发行证券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证券公司虽然对发行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但限于核查手段,未能发现虚假,而被发行人所蒙骗,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的证券的,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周律师对于前文陈述已经基本了解案件,并综合其他律师中的良好建议和司法观点,分析及建议总结如下: 本案无论民事还是刑事部分的行为,咨询者都不是主要行为人,如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实际参与的行为具体评价。90%股份持有者是本案关键性核心人物,其诈骗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咨询者并非共谋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此其一;90%股份持有者即使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应当由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债务责任,与咨询者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没有任何关联,无须承担关联责任,此其二;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按照出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最后应当由咨询者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也是以10%的出资比例为限,此其三;该公司未必构成单位犯罪,也不必以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参加刑事庭审。综上所述,本案咨询者不应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尽量避免言辞有失,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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